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。任何公民,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,并由公安機關執行,不受逮捕。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,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。
......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。任何公民,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,并由公安機關執行,不受逮捕。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,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。
......人身自由權具體包括言論自由,宗教信仰自由,出版、集會、游行的自由權,整體程度上分為精神自由權和身體自由權,精神自由權,就類似于公民的人格尊嚴是受法律保護的,像是非法搜查、非法逮捕等行為,就侵犯到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權。
......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圍內有為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,不受非法逮捕、拘禁,不被非法剝奪、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。人身自由不受侵犯,是公民最起碼、最基本的權利,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。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、不受約束、控制或妨礙的人格權。 身體自由權也稱作行動的自由權,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,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作為和,不受非法限制、剝奪、妨礙的權利。身體自由權所包含的,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體行動的權利。非法限制、妨礙或剝奪自然人的身體自由,即為侵權行為。以非法強制治療的方法,限制受害人的身體自由,就是侵害了身體自由權。這是因為身體自由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權利,一經非法剝奪和限制,即屬侵害他人行動的自由。 精神自由權,也稱作決定意思的自由、意志自由權。在現代社會,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從事正當的思維活動,觀察社會現象,是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,法律應當予以保障。因而,精神自由權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,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,自主思維的權利,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內在思維活動的權利。非法限制、妨礙自然人的精神自由,即為侵權行為。對此,最高人民《關于貫徹執行〈民法通則〉若干問題的意見(試行)》第149條規定:“盜用、假冒他人名義,以函、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,并使其財產、名譽受到損害的,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”這一司法解釋所述情形,正是以欺詐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權的行為。正如學者所指出的那樣:詐欺是故意以使人陷于錯誤為目的的行為。詐欺的成立,須詐欺人有虛構事實的行為,是故意侵害觀念純正的行為。因此,只須有使被詐欺人陷于錯誤的故意即可。脅迫,就是故意以不當的目的或手段,預告,使人心生的行為。詐欺、脅迫行為均系侵害自由權,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權。
查看此問題的更多回復您好,對于您提出的問題,我的解答是, 人身自由權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圍內有為行為而不受他人干涉,不受非法逮捕、拘禁,不被非法剝奪、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體的自由權利。人身自由不受侵犯,是公民最起碼、最基本的權利,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。它主要包括身體自由權與精神自由權。 1、身體自由權 身體自由權也稱作行動的自由權,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,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作為和,不受非法限制、剝奪、妨礙的權利。身體自由權所包含的,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外在身體行動的權利。非法限制、妨礙或剝奪自然人的身體自由,即為侵權行為。以非法強制治療的方法,限制受害人的身體自由,就是侵害了身體自由權。這是因為身體自由為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權利,一經非法剝奪和限制,即屬侵害他人行動的自由。 2、精神自由權 精神自由權,也稱作決定意思的自由、意志自由權。 在現代社會,自然人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從事正當的思維活動,觀察社會現象,是進行民事活動的前提,法律應當予以保障。因而,精神自由權是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,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,自主思維的權利,是自然人自由支配自己內在思維活動的權利。非法限制、妨礙自然人的精神自由,即為侵權行為。 對此,最高人民《關于貫徹執行〈民法通則〉若干問題的意見(試行)》第149條規定:“盜用、假冒他人名義,以函、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,并使其財產、名譽受到損害的,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。”這一司法解釋所述情形,正是以欺詐方法侵害他人意志自由權的行為。正如學者所指出的那樣:詐欺是故意以使人陷于錯誤為目的的行為。詐欺的成立,須詐欺人有虛構事實的行為,是故意侵害觀念純正的行為。因此,只須有使被詐欺人陷于錯誤的故意即可。脅迫,就是故意以不當的目的或手段,預告,使人心生的行為。詐欺、脅迫行為均系侵害自由權,其所侵害的正是精神自由權。
查看此問題的更多回復您好,關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包括什么?這個問題,我的解答如下, 人身自由權利包括:人身自由不受侵犯: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、拘禁、逮捕、剝奪、限制的權利。人格尊嚴不受侵犯: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系的名譽、姓名、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,具體體現為人格權,如姓名權、肖像權、名譽權、榮譽權、隱私權等。禁止侮辱、誹謗和誣告陷害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:即住宅安全權,指公民居住、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。通信自由:指公民通過書信、電話、電信及其它通訊手段,根據自己的意愿進行通信,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。具體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,屬私生活秘密與表現行為的自由。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、隱匿、毀棄,公民通信、通話的內容他人不得私閱或竊聽。人身權利又稱人身非財產權,是指與人身直接相關而沒有經濟內容的權益。屬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。人身權利,公民依法享有的與人身直接相關的權利。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部分。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,人身自由不受侵犯,人格尊嚴不受侵犯,住宅不受侵犯,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。
查看此問題的更多回復山東國熙律師事務所
張雪瑞,青島大學,本科學歷,在校期間通過司法考試,取得律師執業資格證。現為山東國熙律師事務所律師,法律理論功底深厚,具有較強的溝通能力。參與多家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工作,代理過大量房屋買賣合同糾紛,房屋租賃合同糾紛,民間借貸糾紛,中國郵政儲蓄等銀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,交通事故糾紛,人身損害賠償糾紛,勞動爭議等等民事案件,也承辦過盜竊、搶劫等刑事案件。在工作中充分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以扎實的法律功底,專業、嚴謹的工作態度獲得了當事人的尊重和認可。
想獲取更多資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