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客戶在我中心播出的廣告必須符合《廣告法》規定,并且具備以下有效證明:《營業執照》,《生產許可證》和《注冊商標證明》。其中藥品,化妝品,醫療器械,食品,飲料,房地產廣告應按照國家有關政令提供各種批準文件,并在廣告片上顯示“宣字號”。
2、隨著本中心節目的調整,各時段的廣告播出時間可能會相應調整,廣告播出時間提前和延后10分鐘均視為正常播出。
3、本中心受理播出的廣告投放程序為先審查,后簽約,先收費,后播出。客戶須于播出前五日將款項付清,,方能予以播出。
4、廣告訂單及播出帶須提前三個工作日到位,若播出磁帶技術指標不符合規定標準,本中心有權拒絕播出,加急廣告(當天定位)增收100%加急費。
5、廣告客戶定購廣告時間必須使用本中心標準廣告合同,一經簽約,廣告客戶不能擅自變更,須于合同期內播完所購廣告時段,簽約一個月內不執行合同,自動作廢。
6、本中心因執行宣傳計劃調整節目,造成廣告提前或延后播出,廣告客戶和代理商兩天內無異議者,應視為同意播出。
7、廣告代理機構代理費標準按照寶安廣播電視中心代理規定執行。本價格表更終解釋權歸寶安廣播電視中心廣告部。